謝小姐被性騷擾,她向僱主提出投訴,但僱主不但沒有給她回答,反而把她解僱,她決定作出投訴。許小姐因懷孕而被僱主取消聘用合約,她當然不服,也同樣作出投訴。她們可追討的不僅是收入上的損失,還有「感情損害」的賠償。
感情損害
任何人士如果由於性別、種族、殘疾或家庭崗位而被歧視、騷擾或中傷,均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就「感情損害」追討賠償。
感情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屬於補償性的,法庭在考慮此賠償項目時會公平對待雙方,不會因受害者對冒犯者的行為感覺憤怒而提高賠償金額。但賠償數目也不能訂得太低,否則可能令人感覺歧視條例不被重視。 法庭認為社會人士應該對歧視他人者予以譴責, 賠償金額應反映這種歧視行徑是錯誤的,可是過高的賠償金額亦不適宜。 法庭在評估感情損害賠償金額時可參考人身傷亡賠償案件,以及考慮當時生活指數以及市民購買力和物價。 除了「感情損害」的賠償,受害人還可以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要求被告人作出書面道歉,及要求法庭作出懲罰性或懲戒性賠償。
案例
在香港首宗涉及性騷擾及感情損害賠償的案件中,被告人暗中把攝錄機放在其大學女同學的宿舍房間,拍攝她的一舉一動,包括更衣。被告人後來更向朋友展示錄影帶。法庭裁定被告人作出了性騷擾行為。法官考慮到受害人在發現攝錄機之時以及隨後幾個月所感到的震驚、沮喪、侮辱及被背叛的感覺,但同時亦考慮到受害人是一名學生,當時並非社會上的知名人士,錄影帶亦沒有向大批公眾展示。因此,法官評定被告人需支付感情損害賠償$50,000、懲戒性賠償$20,000及加重的損害賠償$10,000。
在一宗因懷孕而被僱主歧視的案件中,上訴庭指出“以任何方式歧視一名懷孕婦女是極為嚴重的違法行為,法庭亦必會向該名被歧視的懷孕婦女作出可觀的感情傷害賠償以反映法庭保護懷孕婦女的決心。 一般來說,賠償額不應低於$50,000。 ” 在該案件法庭評定的感情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分別為$62,500及$10,000。
此外,在該案件,上訴庭引述及接受英國法院所訂下感情傷害賠償的三層定額原則如下:
1.最高級別的賠償金額15,000至25,000英磅,針對涉及長時間歧視及騷擾行為的最嚴重案件;
2.中等級別的賠償金額5,000至15,000英磅,針對嚴重但不屬於最高級別的案件;及
3.最低級別的賠償金額500至5,000英磅,針對只發生一次或個別事件而不太嚴重的案件。
求助
任何受到歧視及騷擾的受害人,皆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投訴,平機會會先調查及安排調解,若調解不成,平機會則考慮向受害人提供法律協助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