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其法:過時不賠

  李先生在工作時不幸受傷,傷勢不大,僱主不贊成他索償,他自己也怕麻煩,就不了了之。退休後李先生發現傷患一定程度影響生活,他心有不甘決定索償,但他提出的索償申請,卻因為已超過了時限,被法庭拒絕受理。

索償時限

  原來所有的索償申請都有時限,索償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法庭提出。不同背景的索償人提出訴訟的時限各有不同。雖然法院會酌情准許逾時提出訴訟,但卻不會接納索償人以不認識法律或不知道時限已過為逾時的理由。

工傷索償

  如果索償人要求勞工處處長評估賠償金額,必須在受傷日期起計24個月內提出。如最終不滿意賠償結果,可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發出的6個月內向法院上訴,由法院裁定賠償金額。如不在6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除非有合理辯解,否則都會被視為接受勞工處處長評估的賠償金額。如索償人不想經勞工處處長,亦可在受傷日起計24個月內直接向法院申請索償。

  此外,由於勞工處處長不會裁定法律責任的問題,如果僱主否認僱傭關係,或否認意外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受僱工作而起,索償人必須在受傷日起計24個月內直接向法院申請索償。

逾時提出工傷索償

法院可在索償人提出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批准逾時提出的工傷索償。「合理辯解」包括:

  1. 索償人的健康狀況令他不能在時限內提出申請;
  2. 傷勢被錯誤診斷;及
  3. 被索償人僱主誤導相信索償是不必要的。

  但不認識法律或不清楚時限已過並不構成「合理辯解」。

疏忽索償

  如果索償人就其他引致人身傷亡的意外提出疏忽索償,一般的時限是意外日期起計三年。若索償人在三年時限內死亡,其遺產代理人有權繼續索償,而時限是從死亡日期或遺產代理人的知悉日期(以較遲者為準)起計三年。

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索償時限

  「無行為能力的人」是指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或由於精神不健全而無法管理及處理自己的財產及事務的人。

  就未成年人而言,三年時限在該人年滿18歲之後才開始計算。 至於精神不健全的人,三年時限則在該人精神康復能夠管理及處理自己的財產及事務之時開始計算。

法院的酌情權

  如果法院認為容許在規定的時限過後進行疏忽索償的訴訟是公平的話,可酌情准許該訴訟進行。 法院主要會考慮索償人逾時多久,逾時的原因,及是否准許訴訟進行對控辯雙方的損害。但和逾時提出工傷索償的情況一樣,法院不會接納索償人不認識法律或不知道時限已過的理由。因此,假如不幸遇上意外應盡早咨詢律師,了解自己的權利及索償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