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其法:唔好亂咁嚇

  陳先生在酒樓用餐,侍應上菜時不小心弄污了他的衣服,陳先生即時破口大罵。雖然該名侍應生已經馬上道歉,但陳先生繼續用粗言穢語責罵該名侍應。經過一番擾嚷後,侍應離開了陳先生,回到原本崗位工作。當陳先生離開酒樓時上前對侍應說:「你小心啲,唔好俾我再見到你,再見到你我實打到你殘廢。」侍應聽後感到非常害怕。

甚麼是刑事恐嚇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任何人威脅損害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或威脅損害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或威脅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並且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刑事恐嚇是一項具「特定犯罪意圖」的控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有「威脅作出損害」並且有「意圖使受害人受驚」。當中的威脅必須是被告人認真想要表達的威脅,如果被告所作出的威脅只是在一時情急之下,或在一時盛怒下說出的無心快語,則未必構成此罪行。

  陳先生粗言責駡侍應並不構成犯罪,但他離開酒樓時對侍應說的話明顯帶有威脅損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成分,加上該番說話並非在他衣服被弄污時所說的,這顯示陳先生對侍應說的威嚇話,並非是在一時情急或在一時盛怒下說出的無心快語,而是切切實實的人身威嚇。因此,陳先生的行為可能已符合了「威脅作出損害」和「意圖使受害人受驚」兩項刑事恐嚇的控罪元素。

刑事恐嚇的刑罰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7條,任何人觸犯刑事恐嚇罪,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罰款$2000及監禁2年,若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一名的士司機恐嚇另一名的士司機不准他在落馬洲支線輪候站上客,否則會打他。經審訊後,作出恐嚇的的士司機被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被判處12個月監禁。

  的士司機不服判刑今年一月提出上訴,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力陳非監禁式刑罰是該案最恰當的判刑,而控方的代表律師則指上訴人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仍然否認控罪,是毫無悔意的表現,認為非監禁的刑罰,包括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均不合適。

  在考慮該案整體案情及以往案例後,高等法院推翻裁判官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期點的決定,但亦同時確認涉及強佔壟斷行為及影響別人生計的刑事恐嚇罪一般應以即時監禁判處,若不涉及黑社會因素,審訊後的量刑起點可以是9個月的監禁。若涉及黑社會因素,審訊後作量刑起點可達14個月監禁。最終高等法院改判該案上訴人監禁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