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其法:請勿打擾

  陳小姐和男友李先生分手後,不斷收到對方要求復合的電話及短訊。後來李先生變本加厲,除了電話和短訊,更經常在她家外遊蕩,甚至在她工作地點等候她,尾隨她回家,令她感到非常困擾和不安。

  雖然「纏擾行為刑事化」仍在咨詢階段,但在有關法例正式通過之前,律政司仍可透過其他刑事條例提出檢控。

電話滋擾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條,任何人無合理因由,不斷打電話或以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訊息,旨在對其他人造成煩擾、不便或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2個月。

  李先生不斷打電話給陳小姐的行為很可能已觸犯刑事法例。條例雖並未就「不斷」一詞下定義,但法庭會根據每件案件的客觀情況判斷次數是否達到「不斷」,並根據案件嚴重性、被告重犯機會,考慮各減刑因素作出判刑。初犯者而案情較輕一般判處守行為或感化數月至數年不等。

遊蕩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2年。

  由於陳小姐對李先生的行為感到不安,如果李先生並不能解釋在場原因,他的行為很可能已構成遊蕩。法庭會根據案件嚴重性、被告重犯機會,並考慮各減刑因素作出判刑。初犯者而案情較輕可判處守行為或感化數月至數年不等。

民事索償

  李先生除了可能面對刑事檢控外,陳小姐亦可循民事訴訟向李先生提出索償。今年4月香港法庭首次就侵權騷擾作出判決,確立侵權騷擾為一種訴訟因由。該案中被告人與原告人分手後騷擾原告人達六年,持續對原告人作出一連串威嚇性的騷擾行為,包括惡意電郵、滋擾電話、監視、張貼侮辱他的海報等。

  原告人需向法庭證明被告人作出了騷擾行為,即進行一連串重複、令人憂慮、情緒困擾或煩擾的行為,而且騷擾者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這樣的效果。若案件成立,原告人將可追討金錢損失,亦可就感受、尊嚴和自尊受損提出損害賠償。原告人更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被告人再向他作出任何騷擾行為,包括不得進入原告人住所和工作地點範圍。任何人違反禁制令可因藐視法庭罪而被判入獄或扣押其財產,法庭亦可判處罰款。

  如果案件同時涉及刑事和民事訴訟,提出刑事或民事訴訟並沒有既定的先後次序。但如果在刑事檢控程序法庭已裁定被告人電話滋擾或遊蕩罪名成立,則被騷擾的受害者在民事訴訟中可要求法庭接納有關刑事定罪為證據,以證明被告人作出了騷擾行為。

求助

  如不幸被騷擾,受害人應嘗試辨認對方身份,記下來電號碼、談話內容、接電話日期、時間及地點,然後盡快報警求助。如果受害人想提出民事索償,則應盡快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