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其法:影衰自己

  陳小姐打扮入時,愛穿短裙。一日,她乘坐地鐵,在站內往上方向的扶手電梯離開車站時,聽到身後傳來相機拍照的“咔嚓”聲。她轉身時,看到後面的男子急急收起電話,而且神色慌張。她懷疑該男子偷拍了她,卻又不敢肯定,不知如何是好。

  隨著科技進步,電子產品越來越普及而且越來越精密、輕巧,引申而來「偷拍」亦變得容易,人多擠逼的鐵路範圍更成為偷拍犯案黑點。

刑事檢控

  現行法例並沒有針對偷拍行為明確訂立一條罪行。因偷拍裙底罪行而被捕的人士,警方主要以「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提出檢控。根據《公安條例》第17B(2)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就以上陳小姐的個案,如果該男子只是拍攝她的背影,原則上她並無權提出阻止,該男子亦沒有干犯任何刑事罪行。但如果該男子正在偷拍或企圖偷拍她的裙底,則很可能已干犯《公安條例》第17B(2)條。

  法庭在一般刑事案件會根據案件嚴重性,被告重犯的機會,並考慮各減刑因素作出判刑。但面對偷拍案件,案件嚴重性一項曾被法官批評是否適用。高等法院法官就一宗偷拍裙底上訴案時指出,如果以偷拍是否成功(如拍得的影像是裙外或裙內)、受害人是否知情、相片的數目多少、錄影片段的長短、影像是否已被清洗等因素來決定個別事件的嚴重性,便是太過隨機,因為這是視乎被告的犯案手法是否純熟和其他各種各樣事情的偶合率。雖然有案例考慮犯案人士認罪及為初犯者可判處社會服務令,但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14天至數月不等。

  由於以上條例只在公眾地方適用,如果偷拍行為發生在私人地方,上述罪行便不適用,要以另一條法例提出起訴。有案例指一名男子在公司女廁偷拍女同事,被控以不誠實使用電腦。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任何人有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根據以往案例,法庭在詮釋電腦一詞時會給予廣闊的定義,所以電腦也可以包括其他種類的裝置及器材,例如手提電話。

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由於現有的性罪行,不足以涵蓋各種在未經同意下作出而應該受到刑事制裁的行為(例如:裙底攝影),所以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2012年9月17日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提出初步建議。諮詢文件有特別指出裙底攝影為某些故意作出而本質又涉及性的行為,所以應該修例納入為「性侵犯」的一種,而且將被定罪的偷拍人士列入現已實行的「性罪行名冊」中。如果條例獲通過,將有助遏止近年不斷增加的裙底偷拍案。有關改革諮詢期已於2013年2月28日結束,諮詢結果有待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