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其法:欠債還錢

  陳小姐訂了一件貨品,但沒有收到貨,公司又不退錢。張先生借錢給同事,雖然簽了借據,卻不肯還。李太太對大廈的管理不滿意,欠交管理費,怎料管理公司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

  相信不少人聽過「小額錢債審裁處」(下稱審裁處),究竟「小額」是指多少金額?「錢債」是否表示審裁處只處理金錢債務糾紛?這個「審裁處」和其他審裁處或法庭有甚麼分別?

何謂小額?

  所有索償金額不超過五萬元(港幣)的案件都屬於審裁處的權力範圍。即使索償金額多於五萬元,申索人也可以放棄超過五萬元以上的金額,以符合在審裁處提出申索的限制。不過,申索人不可以把一宗超過五萬元的申索,分割成幾宗案件提出申索的要求。

不限錢債?

  其實審裁處處理的案件並不只限於金錢債務糾紛。除了有關誹謗、贍養費、持牌放債人欠款、屬於地產代理監管局權力範圍的訴訟(如收回土地管有權)或屬於勞資審裁處權力範圍的申索(如追討欠薪)之外,審裁處有權處理所有索償金額不超過五萬元的民事索償案件。因此,除了金錢債務外,有關合約糾紛、財物損毀、購買貨物或服務而引起的爭議,甚至因意外人身傷亡而提出的申索,只要索償金額不超過五萬元,都可以在審裁處提出。

審裁處能否請律師?

  審裁處其實也是法庭,但是它的規則和程序比其他法庭簡單寬鬆,而且訴訟雙方都不可以聘用律師代表出庭,因此案件涉及的訟費通常不高。雖然訴訟雙方仍可就案件諮詢律師索取法律意見,但獲得勝訴的一方卻不能向敗訴的一方討回在案件中所支付的律師費。

如何提出申索?

  申索人只需到審裁處的登記處,索取表格(1)及表格(2),填妥後送回登記處,登記處會收取20至120元(視索償金額多少而定)的提交費,即會安排聆訊日期。

  在第一次聆訊當日,訴訟雙方要先向法庭的調查主任報到,調查主任會協助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如果雙方同意和解,審裁官會按照和解協議作出命令。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審裁官會作出進一步指示,並安排下一次聆訊日期。

  在正式審訊之前,審裁官會調查案件的爭議,並解釋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及應傳召那些證人。審裁官會再鼓勵雙方和解,如果雙方仍不能和解,審裁官會在確認雙方都已準備好審訊後才擇定審訊日期。

  審訊會由申索人和他的證人先作供,之後再到被告人和他的證人作供。證人作供完畢後,雙方可作出結案陳詞。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審裁官可能會即時宣佈判決,也可能會押後宣判。

  如果任何一方不滿意審裁官的判決,可以在審裁處申請覆核或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不過,除非涉及法律觀點或法庭權限問題,否則上訴不會被接納。換句話說,訴訟雙方不能要求高等法院推翻或更改審裁官就案件事實所作的裁定。限問題,否則上訴不會被接納。換句話說,訴訟雙方不能要求高等法院推翻或更改審裁官就案件事實所作的裁定。

心得其法:難分高低

  一般市民對律師的工作認識有限,分不清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甚至受到電影電視誤導以為只有大律師才可以代表客人出庭打官司。此外,也有不少人受到「大律師」的稱號影響而誤以為大律師比律師高級或要先成為律師才可晉升為大律師。

如何成為律師與大律師

  其實,香港的律師行業一分為二,分別是律師(又稱事務律師Solicitor)及大律師(又稱訟務律師Barrister)。要成為律師或大律師所修讀的法律專業課程及要通過的法律專業考試是一樣的。當順利通過考試後,如要選擇當律師便要在律師行實習2年才可正式執業;如要選擇當大律師就要跟隨已執業至少5年的大律師學習1年才可正式執業。因此,當律師或大律師只是個人職業上的選擇,並沒有高低之分。

律師與大律師的工作

  簡單來說,大律師是訟辯專才,主要工作是在民事及刑事案件中代表客人出庭,他們也會向客人提供口頭或書面的法律意見。

  至於律師的工作是為客人提供廣泛及全面的法律服務,包括處理樓宇買賣、草擬合約、協議書、遺囑及一切法律文件、申請註冊商標及專利、協助企業進行上市融資、處理個人破產及公司清盤、處理遺產承辦、處理婚姻訴訟、民事訴訟、索償及刑事辯護等等。因此,大部分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都是由律師處理的。

可以直接聘用大律師嗎?

  客人要聘用大律師,必須經由律師代為轉聘。一般來說,客人要先告訴律師案件的詳情及提供所有資料,之後律師會根據案情需要建議是否需要聘用大律師及推薦合適的大律師。如果客人心中另有人選,也可以向律師提出要聘用他指定的大律師。由於客人不能直接與大律師接洽,客人與大律師會面時或大律師代表客人出庭時都要由律師或律師代表陪同。

訴訟案件是否一定要聘用大律師?

  是否聘用大律師是由客人決定的。不過如果案件是在高等法院審理或涉及上訴而要在上訴法庭甚至終審法院審理,則只有大律師才有權代表客人出庭出席審訊。一般來說,民事訴訟中涉及金額超過港幣一佰萬元或較嚴重的刑事案件都會在高等法院審理。

  換句話說,如果案件是在區域法院或裁判司署審理的(即民事訴訟中涉及金額不多於港幣一佰萬元及較輕微的刑事案件),律師可以代表客人出庭而不用轉聘大律師出庭,而客人也可以省回聘用大律師的費用。

  當然,由於大律師始終較律師專注於打官司的工作,如果案情複雜而律師也建議客人應該聘用大律師出庭,客人應該接受律師的建議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從以上可見,律師與大律師其實不分「大小」,他們只是分工合作,各自在自己的崗位上向市民提供法律服務。

心得其法:點至算返工?

  近年愈來愈多香港人需要往返或長駐內地工作,如果他們不幸在內地受傷或死亡,必須證明有關意外是在其受僱工作期間發生,才可向僱主索取僱員補償。 如果意外並非在受僱工作期間發生,則僱員要證明僱主有疏忽才可向僱主索償。

交通安排

  有一宗案例,一個香港人受僱在東莞工作,香港的僱主安排星期一早上在深圳火車站接載他到東莞,星期六下午在東莞接載他到深圳再轉乘鐵路回港。假如該僱員因加班而錯過僱主安排的巴士,他可以自行乘車到深圳,再由僱主付還車資。事發的星期六,該名僱員加班後乘搭的士由東莞到深圳與女朋友會面,但途經深圳近郊時因車禍喪生。

  在初審時法庭裁定死者並非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但上訴法庭推翻裁決,並認為該僱員在內地受僱工作的期間,是在深圳開始和終止的,因此死者由東莞前往深圳時仍然是在受僱工作期間,直至他離開深圳起程回港為止。死者是否安排在途中與女朋友見面並無分別,因為他的路線並沒有偏離僱主提供的交通路線。

出席周年晚宴

  又有一宗案例,多名香港僱員出席香港僱主在深圳為內地廠房舉行的周年晚宴。由於周年晚宴的目的是嘉許僱員和激勵士氣,對僱主的生意有利。因此,法庭認為香港僱員往返深圳晚宴地點的旅程雖然是在工作時間以外,亦應被視作僱員受僱工作期間。

受僱工作期間是否中斷

  周年晚宴後,有僱員不立即乘搭僱主安排的交通工具返回香港,留在深圳到卡拉OK消遣,之後再乘坐一名同事的汽車回港,不幸在乘車回港的旅程上遇上意外。

  初審時法庭裁定有關僱員到卡拉OK消遣與工作完全無關,也並非為了對僱主有利的目的,因此僱員的「受僱工作期間」中斷了,意外並非在僱員受僱工作期間發生,僱主無須支付僱員補償。

  僱員不服判決上訴,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裁定雖然僱員去卡拉OK消遣時「受僱工作期間」中斷,但是當僱員再度踏上回港的旅程他們便再度回復「受僱工作期間」,因此僱主必須支付僱員補償。

下班時間

  香港僱員長駐內地工作,下班後除非僱主規定他必須留在某個地方候命或因工作關係必須在僱主指定地方睡覺或休息,否則一般都不當作是仍在受僱工作期間,直到第二天僱員上班才再度回復受僱工作期間。

  有一宗案例,香港僱員及其下屬(兩名外省工人)一起居住在僱主在內地租用作儲存設備的貨倉,並在睡覺時被外省工人殺害。法庭認為由於死者當時已經下班,僱主亦沒有要求死者在貨倉居住,因此他並非於受僱工作期間遇害,不能獲得僱員補償。不過,由於僱主知道死者不滿意兩名外省工人的工作表現,但仍默許他們一同居住及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保護死者,法院認為僱主有疏忽而要支付賠償。

心得其法:去到邊都有得追?

  丁先生參加香港旅行團到外地旅遊,在乘坐觀光船時不幸遇到意外骨折受傷。丁先生究竟可以採取甚麼法律行動索償?

意外調查報告

  丁先生是否能夠索償主要視乎意外調查報告的結果。如果調查報告顯示意外是有人疏忽而引起的,則他可向疏忽人士索償。

在當地提出訴訟

  一般來說,就外地發生意外所提出的索償應該在當地法院提出,而法院會根據當地的法律審理索償案件。

在香港提出訴訟

  那麼,丁先生是否可在香港的法院提出訴訟?

1.針對疏忽的外國人士

  丁先生可向香港法院申請許可將法律程序文件送達外地,從而在香港法院對有過失的外國人提出訴訟。倘若申索是基於侵權行為而提出,丁先生在申請時要證明他是在香港蒙受損害,或者是由於外國人在香港作出的行為導致蒙受損害,才能取得法院的許可把法律程序文件送達外地。

  丁先生的申索很大機會是基於侵權行為而提出。既然意外是在外地乘坐觀光船時發生,他要證明他是在香港蒙受損害,或者是由於外國人在香港作出的行為導致蒙受損害,幾乎是不可能的。換句話說,丁先生要在香港法院向疏忽的外國人提出訴訟十分困難。

2.針對香港旅行社

  由於丁先生是在香港經營的旅行社報名參加旅行團,即使意外在外地發生,只要有證據顯示香港旅行社違反合約及/或疏忽,他便可在香港法院控告香港旅行社。

香港旅行社的法律責任

  在考慮香港旅行社的法律責任時,丁先生與香港旅行社之間的合約關係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合約訂明香港旅行社只是丁先生的代理人,代丁先生安排由其他人提供的旅行團服務,那麼香港旅行社就無須為實際提供服務的人士的疏忽而負責。香港旅行社的責任只限於以應有的謹慎態度挑選實際提供旅行團服務的人士。

  相反,如果合約訂明香港旅行社自行提供旅行團服務,旅行社便須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及技能提供服務。即使旅行社安排其他人代為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但如果有關人士並無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及技能代其提供服務,香港旅行社仍須負上責任。

  香港法院曾經裁定在以下情況下,香港旅行社會被視為自行提供旅行團服務:

  • 宣傳單張、推廣資料、行程均由旅行社設計、刊印及定案。
  • 旅行社的名稱在宣傳單張、推廣資料、團友襟章及當地旅遊巴士出現。
  • 無論旅行團抵達外地後是否有當地導遊陪同,在機場接待團友並全程陪同團友的領隊是旅行社的僱員。
  • 旅行團的名稱是旅行社的商標。
  • 旅行社負責提供所有服務(包括行程),而不僅是安排他人提供服務,即使旅行社打算交由第三方提供部分活動亦然。
  • 旅行社負責為團友辦理旅遊簽證。

  過去有不少案件涉及香港旅行團在外地旅遊途中遇到意外引致傷亡,受害人亦能成功在香港法院向香港旅行社提出索償。

心得其法:不存在的律師

  電視台以律師工作為背景的電視劇一直受歡迎,觀眾在觀賞電視劇時,有否想過劇中描述的律師工作情形是否符合現實呢?

  1. 大律師在深水埗舊樓設立辦事處
    所有執業大律師必須遵守由香港大律師公會訂立的專業守則。 守則並無訂明大律師不可在深水埗舊樓設立辦事處。 不過,根據守則,大律師必須要有專業辦事處才可執業,而大律師更是不可以與非大律師人士共用其專業辦事處。此外,除非得到大律師公會批准,大律師的私人住址也不可以作為大律師的專業辦事處。
  2. 律師往拘留所探望疑犯索取指示,疑犯情緒激動站起叫嚷,在旁的看守人員叫疑犯冷靜及坐下
    以上的場景在不少電視劇中時常會看到,但在現實中是絕不可能發生的。 為了確保疑犯能暢所欲言,當律師索取指示或給予法律意見時,所有律師與疑犯之間的對話都是保密的。 因此,律師探望疑犯索取指示時會被安排在拘留所的獨立房間與疑犯會面,會面進行期間房間中絶對不會有看守人員。 如果疑犯情緒激動,律師會自行安撫疑犯,在有需要時律師才會要求拘留所的看守人員協助。 會面結束後,律師會先行離開房間並通知看守人員,之後看守人員才會進入房間帶走疑犯。
  3. 刑事案件在法庭提堂,律師告訴法官他代表他的當事人承認或否認控罪
    刑事案件提堂時,法庭會聽取答辯,即詢問被告是否承認或否認控罪。 法庭書記宣讀控罪後,被告要親自告訴法官他是否認罪。 如果被告認罪,法庭書記會宣讀案情撮要而被告要確認同意案情,之後才由律師代表被告作出求情陳詞。 如果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會押後審訊而律師會向法庭提出保釋申請。因此,律師不會在庭上告訴法官,他代表被告承認或否認控罪。
  4. 律師在盤問證人時走到證人欄面前提問,或在結案陳詞時走到陪審團的位置陳述
    在進行審訊時,無論是盤問證人或作出陳詞,律師都只會站在自己的位置。 原告或檢控律師的位置在法官面向的左邊,而被告律師的位置在法官面向的右邊。律師在法庭審訊時「走來走去」的場境曾經在不少的電視劇中經常會看到,但在近年的電視劇似乎沒有看到了。
  5. 大律師宣稱他處理案件的成功率百分百
    根據大律師公會守則,大律師不能夠以他處理有關案件的成功率作招徠或宣傳,他亦不可以比較自己及其他大律師的工作表現。
    事實上,一般市民是要經律師才可聘用大律師,律師會根據大律師的專長、經驗及收費選擇及建議合適的大律師。
  6. 律師親自調查案件及搜集證據
    在刑事案件中,律師的責任是維護被告的法律權益及根據被告的指示及證據替被告作出最合適的抗辯。 律師會按需要援引證據及傳召證人,在有需要時也會到案發現場視察。 不過,律師不會親自調查案件及搜集證據。

心得其法:名譽攸關(續)

  上期「心得其法」論及誹謗的法律定義及一個對誹謗指控的辯護理由,本文介紹其他辯護理由。

公正評論(Fair Comment)

  以公正評論為辯護,被告必須證明:所發表的是意見而非事實陳述;相關評論乃建基於事實;他對原告人絕無惡意;他相信其評論正確;其他誠實的人也可能作出相同評論;所評論的事必須涉及公眾利益。

  法律上,「惡意」是指被告人明知其評論不正確或毫不關心其評論是否正確而仍然發表的心態。因法院對「公眾利益」的定義現時比較寬鬆,凡影響社會上一些人的事,都可能被判定為涉及公眾利益,但不同案件的法官對涉案事件的看法往往不盡相同,因而最終的判斷很多時反映出法官自身的價值觀及社會當下的情緒和普遍態度。例如對政治人物私生活的評論很可能被判定為涉及公眾利益,但對明星私生活的評論就很難判定。

特權(Privilege)

  特權分為兩種,一種根據《誹謗條例》設立,另一種透過案例設立。前者主要保障傳媒忠實報道:香港及海外法院的裁決;國際組織、香港及海外政府部門、立法機關的公開聆訊;香港政府部門的登記處、公營機構等。後者的出現反映出社會上的一個合理需要:一個人須在不用擔心被追究的情況下向第三者坦誠說出對另一人的看法,例如上司與另一名上司討論對一名下屬的看法、僱主向應徵者的前僱主查詢對該應徵者的看法等。

  若被告以普通法特權來辯護,他必須證明:他本人及聆聽他評論的第三者,都有法律、社會或道德上的責任或利益去評論原告人及聆聽對原告人的評論。若被告是傳媒,法院決定是否接納這辯護理由時更會考慮:指控的嚴重性;資料來源及性質;被告有否盡力核實資料的真確性;相關資料於當時的狀況;有否報道的迫切性;被告有否嘗試要求原告人回應;報道有否提及原告的回應;文章的取態、發表時間等。

道歉及向法院繳款(Apology and payment into court)

  這是一個適用於報章的辯護理由,被告須證明:其於報刊發表的誹謗性言論並非出於惡意,亦無極端疏忽;被告已立即向原告道歉,並在報章刊登更正;在收到原告的法院傳票後,已立即向法院繳存款項以賠償原告。換言之,被告已承認錯失並道歉賠款。如原告不接受,很可能是因為不滿被告的道歉安排或賠款太少,這時法院需要判定道歉安排是否合理、賠款是否足夠;如屬合理和足夠,被告便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非故意之誹謗(Unintentional Defamation)

  被告須證明:其發表了誹謗性言論乃無意;被告已對該發布合理地小心行事;被告事後已立即作出賠罪,即發布適當的更正及道歉。如原告不接受被告之賠罪,及被告證明發布之言論乃無意,被告可以該已作出之賠罪為辯護理由。之賠罪為辯護理由。

心得其法:名譽攸關

  「你再講,我告你誹謗!」也許你會聽過類似的話。但在法律上何謂「誹謗」?如果一室之內只有甲、乙二人,甲對乙作出失實或欠理據的指控,乙可以告甲誹謗嗎?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上,當甲向乙發表了一些失實或欠理據的東西(通常是言語,但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表達,如文字或漫畫等),引致丙的聲譽受損,丙就可以告甲「誹謗」,要求道歉及賠償。所以如果事件只涉及兩個人,是不會構成在法律上可追究的「誹謗」!

  由於絕大部分誹謗的案件都與言語有關,因此本文也只就「言語上的誹謗」作出論述。言語上的誹謗可分為「口頭誹謗」(Slander)和「書面誹謗」(Libel)兩種。「書面」是指相關言語透過一種永久性的形式去發表,例如在報刊、互聯網上,在公司或機構的內部通訊裡,甚至私人的書信往來中。

  我們如何認定那些言語有誹謗性呢?籠統來說,我們可以問以下的問題:如果一個思想正常的人聽或看了這些話,會減低他對相關人士的尊重嗎?會使他回避相關人士嗎?會令他對相關人士產生憎恨、蔑視或譏諷嗎?如果對以上任何一個問題的最有可能答案是肯定的話,那些言語便是有誹謗性!

  當然,就是說了一些誹謗性的話,也不一定需要向受影響人士作出道歉或賠償,因為被告人可能成功說服法庭接納他的辯護理由。最常用的包括:

  • 理由充份 (Justification)
  • 公正評論 (Fair Comment)
  • 特權 (Privilege)
  • 更正及向法院繳款 (Amend and payment into Court)
  • 無心之失 (Unintentional Defamation)

以下我們可以稍作舉例說明:

理由充份

  在誹謗案件中,原告人不須向法庭證明對他的指控是錯的。相反,被告人則須證明他對原告人的指控是有事實根據的。 所謂「理由充份」,就是說雖然相關指控並不是百分之百正確無誤,但是主要的部分還是正確的,而不正確的部分並不是主要引至原告人聲譽受損的部分。例如在朋友吃飯的場合中,甲說乙有一次未得事主同意擅自開了一瓶價值港幣4萬多元的酒,並獨自喝光。這指控有誹謗性,因為其他朋友可能會覺得乙是「不問自取」,在品格上有偏差,往後有貴價酒的場合,也要特別「留意」乙的舉動,甚至不邀請他赴會。但如果被乙喝光的酒不是4萬多元,而只是3萬多元,甲即是被乙告上法庭,甲是仍然可以用乙的確擅自喝光了一瓶貴價酒,證明自己並非誹謗。

〔篇幅所限,其餘各點敬請留意下一期刊登的續篇!〕

心得其法:「議和」並不貴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於2009年4月2日落實了一項重要的轉變,就是訴訟各方當事人均需要考慮以「調解」取代「訴訟」解決爭議。事實上,一家人,或是一場朋友,無論有甚麼爭執,最好還是避免鬧上法庭。何況大部份涉及民事糾紛的案件,例如合約糾紛、債務、工傷及人身傷害索償及離婚案件等,都適合進行調解。而且調解可於正式提出訴訟之前,或於訴訟的任何階段進行。

甚麼是調解?

調解是由一名調解員與各方當事人進行會面洽談,並協助他們達致各方所接受的和解。調解員會安排調解會議,讓雙方都有機會陳述本身的論點,並聆聽對方的說法。但調解員並非充當法官,因此他不會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任何判決。

此外,調解會議上所有的說話內容,皆絕對保密及不影響各方的權利。假如不能達成和解,雙方都不可以在以後的法律程序中,引用在調解會議上的說話內容作證據。但若經調解達成和解並簽署的協議,則在法律上具有合約性的約束力。

調解有甚麼好處?

調解的好處甚多,其中包括:

  1. 當事人無需把爭議訴諸法庭;
  2. 當事人可避免在法庭進行訴訟所要面對的壓力及敗訴的風險;
  3. 和解協議的條款可以保密,保護雙方的名聲,甚至關係;
  4. 調解可達至的和解方案,比法庭所能作出的判決,更為靈活和實際;

調解員是甚麼人?

調解員沒有嚴格的資格要求,他們來自不同的專業背景,但必需接受過有關調解技巧和方法的訓練。調解員的工作是促使雙方改變態度,並促成和解。因此調解員:

  1. 不會偏袒任何一方;
  2. 不會提供法律意見。若當事人需要法律意見,他們要另行諮詢自己的律師;
  3. 不會替當事人作出決定,但會協助當事人評估他所作決定的可行性。

調解服務的費用如何計算及由誰支付?

調解服務的費用主要包括調解員的收費及租用會議室的租金,而大部分調解員都會按審閱文件及進行調解會議所需的時間收費。具經驗的調解員審閱文件及進行調解會議一天的收費,一般不會超過港幣5萬元。這似乎亦不便宜,但相較打官司動輒要花幾拾萬仍是化算。各方可在調解進行之前,協議如何分擔調解的費用。

是否一定要進行調解?

是否進行調解屬自願性質。不過,如果當事人無理地拒絕調解並堅持進行訴訟,法庭有權對無理拒絕調解的一方作出不利的訟費命令。例如即使拒絕調解的一方勝訴,但法庭仍可命令敗訴方不用支付勝訴方的全部訟費。

法庭如戰場,若然可以避免,還是不要兵戎相見。即使有利益衝突,也要以「和」為貴。

心得其法:養狗唔簡單

  陳先生的兒子很想在家中養狗,除了照顧的問題之外,陳先生更想知道有關飼養狗隻的法律問題。

居住的地方

  首先,我們要注意的是居住的地方是否容許飼養狗隻。因此應查閱居住地方大廈的公契,從而確認能否在家中養狗。

  此外,亦應聯絡管理處,查詢在居住地方的「公眾範圍」,如大廈走廊、電梯、平台花園及會所等等,攜帶狗隻方面是否有所限制。因為有些屋苑雖然准許養狗,但卻會限制狗隻進入某些公眾地方。

防疫注射及領牌

  法例規定狗隻滿五個月大後,均須接受預防狂犬病注射及領取牌照。狗隻接受預防狂犬病注射及植入晶片後,狗主可獲發一張「狗隻牌照」。牌照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須重新注射防疫疫苗及重新領牌。狗隻牌照不能轉讓。若狗隻易手或狗主住址有變,狗主須在5天內通知漁農自然護理署。沒有為狗隻領牌,可被判監禁6個月及罰款港幣$10,000元。

管束狗隻

  法例規定狗隻在公眾地方必須有適當的牽引及控制(例如利用狗帶)。如果狗隻咬人,狗主必須立即到就近的警署報案,並穩妥地隔離該狗隻。除非狗主能證明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狗隻咬人,或狗隻受到狗主以外的人故意激怒,否則狗主除了要被罰款外,還可能要面對被狗隻咬傷者提出的民事索償。

  曾有一宗案例,一名狗主的四隻狗襲擊另一名進入公用天臺的租客,狗主被裁定須負責。案中的狗主居住於頂樓(天臺下一層),而她容許狗隻隨意在天臺活動,以致狗隻認為天臺是牠們的地盤。法院裁定,任何合理的狗主都應意識到,狗隻會攻擊進入天臺的陌生人,就像攻擊擅自進入其家中的陌生人一樣。狗主沒有採取預防措施,例如在放狗前檢查天臺有沒有人,因此被法院裁定狗主疏忽而判罰。

  另一宗最近的案例,一名九歲男童在沒有家長陪同下到同學家中玩耍,被同學家中飼養的狗隻咬傷。法官認為,一個合理的狗主理應預見到,初次到訪其家中的兒童,在沒有家長陪同的情況下,可能不知道如何適當及安全地接觸狗隻,也未必能像成人一樣謹慎。因此,狗主有責任採取預防措施,例如指示傭人看管狗隻。因此,這個狗主亦不能倖兔。

  此外,法例亦有規定,除豁免情况外,大型狗隻(體重20公斤或以上的狗隻)在公眾地方必須以一條長度不超過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或用一條長度不超過1.5米的狗帶,以不會對公衆及動物的安全,及對該狗隻的福利構成危險的方式,穩妥的縛在固定物體上,否則亦可能被檢控。

  狗主亦有責任處理犬隻在街上留下的糞便,違者可被判定額罰款港幣1,500元。如果狗隻發出的噪音對人構成滋擾,狗主亦可能受檢控。

狗主的責任

  上述是一些最明顯的法律問題,然而陳先生一定要明白,飼養狗隻是有責任的。除了不能觸犯法律之外,亦要確保居住的環境是適合所選擇飼養的狗隻,並能夠付出足夠的時間照顧狗隻一生一世,否則切勿輕舉妄動。

心得其法:看不見的保障

  方小姐參加美容院的美容療程及購買護膚品。在一次臉部美容療程中,方小姐覺得有液體流入眼部,她立即告訴美容師,她的眼部不適,但美容師沒有理會她。當天晚上,方小姐眼睛愈來愈痛及視線模糊,她立即求診並證實眼睛受感染。此外,她使用從美容院購買的護膚品,用後全身痕癢紅腫。方小姐有以下疑問 :

我有索償的理據嗎?

  有。就美容療程引致眼睛受感染,方小姐可以以美容師疏忽為理由提出索償。並且根據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凡提供服務的人在其業務過程中行事,則在有關的服務提供合約中,即有一隱含條款,規定該人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服務。因此,方小姐可以就美容院違反服務提供合約內的隱含條款提出索償。

  美容師在替方小姐進行臉部美容療程時,不但不小心使液體流入方小姐眼部,更在方小姐投訴眼部不適時不理會她,這顯示美容師在進行臉部美容療程時有疏忽,即美容院違反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服務的合約隱含條款。

  至於護膚品的問題,所有售賣貨品給消費者的人都要採取合理程度的謹慎措施確保產品安全及沒有缺陷。此外,貨品售賣條例規定所有貨品售賣合約中均有隱含條款,規定所售賣產品的安全及品質。

  因此,只要方小姐可證明她全身痕癢紅腫是由護膚品引致的,她可以控告美容院疏忽售賣不安全的產品及違反貨品售賣合約的隱含條款。

  除了售賣貨品的美容院外,只要方小姐能證明護膚品在製造、生產、包裝或運送過程中,任何負責人士在執行有關工作中有疏忽而引致貨品有問題,她還可以控告護膚品的製造商、生產商、批發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等。

我在進行美容療程前已簽署同意書確認自願承擔療程的風險及同意不向任何人追究法律責任,我還可以索償嗎?

  可以。方小姐簽署的同意書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監管。【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規定,任何人欲藉合約條款、指示、說明或警告局限或豁免自己的法律責任,該等合約條款、指示、說明或警告必須清晰、具體和合理。

  不過,【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同時規定,當有人在業務過程中提供服務時因疏忽而引致他人死亡或受傷,該提供服務的人不能夠藉任何合約條款、指示、說明或警告局限或豁免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受傷的法律責任。

  因此,即使方小姐簽署的同意書條款清晰、具體和合理,美容院也只可以藉該同意書的條款,局限或豁免其違約引致的法律責任,或疏忽引致其他損失損害的法律責任。方小姐仍可以以疏忽引致她受傷為理據提出索償。

我妹妹使用我買回來的護膚品後也全身痕癢紅腫,她可以索償嗎?

  可以。雖然她不是購買貨品的人,因而不能以違反貨品售賣合約的隱含條款控告美容院,但她仍可以以美容院疏忽售賣不安全的產品為由提出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