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其法:「議和」並不貴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於2009年4月2日落實了一項重要的轉變,就是訴訟各方當事人均需要考慮以「調解」取代「訴訟」解決爭議。事實上,一家人,或是一場朋友,無論有甚麼爭執,最好還是避免鬧上法庭。何況大部份涉及民事糾紛的案件,例如合約糾紛、債務、工傷及人身傷害索償及離婚案件等,都適合進行調解。而且調解可於正式提出訴訟之前,或於訴訟的任何階段進行。

甚麼是調解?

調解是由一名調解員與各方當事人進行會面洽談,並協助他們達致各方所接受的和解。調解員會安排調解會議,讓雙方都有機會陳述本身的論點,並聆聽對方的說法。但調解員並非充當法官,因此他不會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任何判決。

此外,調解會議上所有的說話內容,皆絕對保密及不影響各方的權利。假如不能達成和解,雙方都不可以在以後的法律程序中,引用在調解會議上的說話內容作證據。但若經調解達成和解並簽署的協議,則在法律上具有合約性的約束力。

調解有甚麼好處?

調解的好處甚多,其中包括:

  1. 當事人無需把爭議訴諸法庭;
  2. 當事人可避免在法庭進行訴訟所要面對的壓力及敗訴的風險;
  3. 和解協議的條款可以保密,保護雙方的名聲,甚至關係;
  4. 調解可達至的和解方案,比法庭所能作出的判決,更為靈活和實際;

調解員是甚麼人?

調解員沒有嚴格的資格要求,他們來自不同的專業背景,但必需接受過有關調解技巧和方法的訓練。調解員的工作是促使雙方改變態度,並促成和解。因此調解員:

  1. 不會偏袒任何一方;
  2. 不會提供法律意見。若當事人需要法律意見,他們要另行諮詢自己的律師;
  3. 不會替當事人作出決定,但會協助當事人評估他所作決定的可行性。

調解服務的費用如何計算及由誰支付?

調解服務的費用主要包括調解員的收費及租用會議室的租金,而大部分調解員都會按審閱文件及進行調解會議所需的時間收費。具經驗的調解員審閱文件及進行調解會議一天的收費,一般不會超過港幣5萬元。這似乎亦不便宜,但相較打官司動輒要花幾拾萬仍是化算。各方可在調解進行之前,協議如何分擔調解的費用。

是否一定要進行調解?

是否進行調解屬自願性質。不過,如果當事人無理地拒絕調解並堅持進行訴訟,法庭有權對無理拒絕調解的一方作出不利的訟費命令。例如即使拒絕調解的一方勝訴,但法庭仍可命令敗訴方不用支付勝訴方的全部訟費。

法庭如戰場,若然可以避免,還是不要兵戎相見。即使有利益衝突,也要以「和」為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