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其法:名譽攸關

  「你再講,我告你誹謗!」也許你會聽過類似的話。但在法律上何謂「誹謗」?如果一室之內只有甲、乙二人,甲對乙作出失實或欠理據的指控,乙可以告甲誹謗嗎?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上,當甲向乙發表了一些失實或欠理據的東西(通常是言語,但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表達,如文字或漫畫等),引致丙的聲譽受損,丙就可以告甲「誹謗」,要求道歉及賠償。所以如果事件只涉及兩個人,是不會構成在法律上可追究的「誹謗」!

  由於絕大部分誹謗的案件都與言語有關,因此本文也只就「言語上的誹謗」作出論述。言語上的誹謗可分為「口頭誹謗」(Slander)和「書面誹謗」(Libel)兩種。「書面」是指相關言語透過一種永久性的形式去發表,例如在報刊、互聯網上,在公司或機構的內部通訊裡,甚至私人的書信往來中。

  我們如何認定那些言語有誹謗性呢?籠統來說,我們可以問以下的問題:如果一個思想正常的人聽或看了這些話,會減低他對相關人士的尊重嗎?會使他回避相關人士嗎?會令他對相關人士產生憎恨、蔑視或譏諷嗎?如果對以上任何一個問題的最有可能答案是肯定的話,那些言語便是有誹謗性!

  當然,就是說了一些誹謗性的話,也不一定需要向受影響人士作出道歉或賠償,因為被告人可能成功說服法庭接納他的辯護理由。最常用的包括:

  • 理由充份 (Justification)
  • 公正評論 (Fair Comment)
  • 特權 (Privilege)
  • 更正及向法院繳款 (Amend and payment into Court)
  • 無心之失 (Unintentional Defamation)

以下我們可以稍作舉例說明:

理由充份

  在誹謗案件中,原告人不須向法庭證明對他的指控是錯的。相反,被告人則須證明他對原告人的指控是有事實根據的。 所謂「理由充份」,就是說雖然相關指控並不是百分之百正確無誤,但是主要的部分還是正確的,而不正確的部份並不是主要引至原告人聲譽受損的部分。例如在朋友吃飯的場合中,甲說乙有一次未得事主同意擅自開了一瓶價值港幣4萬多元的酒,並獨自喝光。這指控有誹謗性,因為其他朋友可能會覺得乙是「不問自取」,在品格上有偏差,往後有貴價酒的場合,也要特別「留意」乙的舉動,甚至不邀請他赴會。但如果被乙喝光的酒不是4萬多元,而只是3萬多元,甲即是被乙告上法庭,甲是仍然可以用乙的確擅自喝光了一瓶貴價酒,證明自己並非誹謗。

〔篇幅所限,其餘各點敬請留意下一期刊登的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