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其法:點至算返工?

  近年愈來愈多香港人需要往返或長駐內地工作,如果他們不幸在內地受傷或死亡,必須證明有關意外是在其受僱工作期間發生,才可向僱主索取僱員補償。 如果意外並非在受僱工作期間發生,則僱員要證明僱主有疏忽才可向僱主索償。

交通安排

  有一宗案例,一個香港人受僱在東莞工作,香港的僱主安排星期一早上在深圳火車站接載他到東莞,星期六下午在東莞接載他到深圳再轉乘鐵路回港。假如該僱員因加班而錯過僱主安排的巴士,他可以自行乘車到深圳,再由僱主付還車資。事發的星期六,該名僱員加班後乘搭的士由東莞到深圳與女朋友會面,但途經深圳近郊時因車禍喪生。

  在初審時法庭裁定死者並非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但上訴法庭推翻裁決,並認為該僱員在內地受僱工作的期間,是在深圳開始和終止的,因此死者由東莞前往深圳時仍然是在受僱工作期間,直至他離開深圳起程回港為止。死者是否安排在途中與女朋友見面並無分別,因為他的路線並沒有偏離僱主提供的交通路線。

出席周年晚宴

  又有一宗案例,多名香港僱員出席香港僱主在深圳為內地廠房舉行的周年晚宴。由於周年晚宴的目的是嘉許僱員和激勵士氣,對僱主的生意有利。因此,法庭認為香港僱員往返深圳晚宴地點的旅程雖然是在工作時間以外,亦應被視作僱員受僱工作期間。

受僱工作期間是否中斷

  周年晚宴後,有僱員不立即乘搭僱主安排的交通工具返回香港,留在深圳到卡拉OK消遣,之後再乘坐一名同事的汽車回港,不幸在乘車回港的旅程上遇上意外。

  初審時法庭裁定有關僱員到卡拉OK消遣與工作完全無關,也並非為了對僱主有利的目的,因此僱員的「受僱工作期間」中斷了,意外並非在僱員受僱工作期間發生,僱主無須支付僱員補償。

  僱員不服判決上訴,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裁定雖然僱員去卡拉OK消遣時「受僱工作期間」中斷,但是當僱員再度踏上回港的旅程他們便再度回復「受僱工作期間」,因此僱主必須支付僱員補償。

下班時間

  香港僱員長駐內地工作,下班後除非僱主規定他必須留在某個地方候命或因工作關係必須在僱主指定地方睡覺或休息,否則一般都不當作是仍在受僱工作期間,直到第二天僱員上班才再度回復受僱工作期間。

  有一宗案例,香港僱員及其下屬(兩名外省工人)一起居住在僱主在內地租用作儲存設備的貨倉,並在睡覺時被外省工人殺害。法庭認為由於死者當時已經下班,僱主亦沒有要求死者在貨倉居住,因此他並非於受僱工作期間遇害,不能獲得僱員補償。不過,由於僱主知道死者不滿意兩名外省工人的工作表現,但仍默許他們一同居住及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保護死者,法院認為僱主有疏忽而要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