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一名地盤散工因在去年七一遊行期間,面對面向當值警員的耳邊吹口哨,被判襲警罪成。控方陳詞時指出聲音是有能量的,除非雙方有默許共識,如日常交談,否則即使沒有造成實質傷害或有身體接觸,只要造成滋擾,已構成「毆打」。法庭接受控方說法並裁定被告吹口哨行為構成「毆打」。
甚麼才算「毆打」?
原來任何未得到另一方同意下故意作出的直接或間接身體接觸,在法律上已可以構成「毆打」。因此,受害人只須證明對方違反他的意願及有意圖地接觸他的身體,則無論對方是否有意傷害他,也可以構成「毆打」。向他人潑水,甚至如果警員無故給市民戴上手銬或未經病人同意進行的醫學程序,都可能構成「毆打」。
甚麼情況下不構成毆打?
如果身體被接觸的一方同意被接觸,則不會構成「毆打」。當然那人必須自願地同意該身體接觸,而並非在威迫之下同意。另外,即使沒有得到對方同意,但屬於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可接受及無可避免的合理身體接觸,都不會構成「毆打」。例如在繁忙街道及車廂內的碰撞,輕拍一個人的肩膊以獲得注意,都是日常生活普遍可接受的合理身體接觸。當然,就算是日常生活普遍可接受的合理身體接觸,接觸的程度及力度也不可過分。如在一直不被理會的情況下仍然不斷觸碰他人的身體,則未必會被接受為「合理的身體接觸」,也可能構成「毆打」。如果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財產、防止罪惡、維持社會秩序、或行使法律賦予的逮捕權力而作出的身體接觸,則可作為「毆打」的抗辯理由。
另一案例
曾經有示威者在警員耳邊使用揚聲器(俗稱「大聲公」)叫喊,被裁判官裁定襲警罪成。被告其後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判決指出,人能感受到熱力、看到光及聽到聲音,這些能量能夠「接觸」身體不同器官。一般人會默許接受日常交談中產生的聲音或光線所「接觸」。然而涉案的聲音並非一般強度的聲音,而是被大聲公放大了的聲音。法庭認為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一般人不會同意被放在耳邊很近的大聲公發出的聲音所「接觸」。因此,法庭的看法是當一個人在未得到他人的同意之下,使用大聲公在他人耳邊故意發出增強了的聲音,引致他人耳朵短暫不適,已構成「毆打」。
法律責任
「毆打」罪成的人須要同時負上刑事及民事責任。刑事方面,可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的普通襲擊罪,最高可處監禁1年。民事方面,受害人可循民事途徑向「毆打」他的人提出索償。不過,受害人在提出民事索償前應考慮「毆打」他的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