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開心結:認識沉溺行為

  「沉溺行為」這概念並不容易清楚界定。例如,酗酒是沉溺行為,經常在宴會中喝至酩酊大醉是否也算是沉溺行為呢?吸食毒品或濫藥是沉溺行為,但受朋友影響下,「偶然」的嚐試軟性毒品,那麼是否沉溺行為呢?就算初次嚐試不算是沉溺行為,為何一次的濫用毒品往往會令人上癮沉溺呢?沉溺行為除了物質的濫用及依賴,如煙、酒、藥物和毒品等,是否還包括一些活動方面的沉溺呢?(如賭博及性刺激)

  要解答上述的問題,我們得先清楚認識沉溺行為的定義。沉溺行為這概念過去在醫學界一直是含糊不清的,直至近年才有較為一致的定義。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沙發教授(Prof. Shaffer)認為所有沉溺行為可以精要地以下列三個的特徵(或稱三個C)作為界定:

沉溺行為的三個特徵

  1. 該行為是由當事人強烈渴望所驅使(craving);
  2. 該行為儘管引致嚴重負面後果,如身體或精神健康、社交或家庭關係、工作或刑事責任等,當事人仍然繼續進行(continued acts);
  3. 當事人發現雖然自己嚐試停止,但卻不能停止該行為,並出現失控感覺(loss of control)。

  沙發教授對沉溺行為的界定十分重要,因此界定泛指與物質相關(substance-related);如煙、酒、藥物和毒品等及活動相關(activity-related);如賭博、性快感、上網、飲食、購物、甚至工作等的沉溺行為。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的任何行為若有上述三個的特徵,他/她就是有沉溺行為。例如,若某人喜歡在公園與別人下棋,後來他的下棋興趣越來越強烈,每天甚至會花多個小時在此活動上,不能自拔,最終更因身體及精神變差令工作都失去,那麽這本來健康的嗜好亦可算是沉溺行為了。

  事實上,米納(Miller)指出沉溺行為的問題在人類生活中是頗為普遍的。當人們誤以食物、工作、香煙、或鎮靜劑能夠「鬆弛神經」時,他們不但讓自己沉溺在這些物質或行為中,也逼使自己對生活產生憂慮不安和否認逃避。事實上,過量的鎮靜劑、安眠藥、吸煙、飲食、工作、賭搏、上網、性行為或權力的追求等,都能漸漸地侵蝕人,令「正常」人變得「不正常」。

沉溺行為對當事人直接的影響結果

  美氏(May)在《上癮與恩典》(Addiction and Grace)一書中,描繪了沉溺行為的一些共同特徵,這些特徵亦是沉溺行為對當事人直接的影響結果,現總結如下:

  1. 耐受性(tolerance):為了得到在沉溺行為過程進行中所帶來相同的滿足,當事人的沉溺行為會越來越多及嚴重。例如,一些嚴重性罪犯(如強姦犯)起初可能只是由車廂非禮開始,而一些非禮行為亦可能只是由偷窺開始,但因為輕微的性罪行不能再滿足到個人,所以當事人會尋求更刺激的方法得到滿足。
  2. 戒斷徵狀(withdrawal symptoms):因沉溺者在生理上及心理上都依賴了某些不健康的行為模式,所以若停止這些沉溺行為時,他們會出現戒斷徵狀。這些徵狀就是身體不適、心情煩燥、失眠、忐忑不安、及有強烈的衝動及渴望。差不多所有的沉溺行為,都會有這些類似而不同程度強弱的戒斷徵狀,而物質相關的戒斷徵狀通常是會較活動相關的為強烈及頻密,如煙、酒、藥物和毒品。
  3. 自我欺騙(self-deception):沉溺者往往會淡化或否認問題的嚴重性。例如,酗酒者及吸毒者在上癮初期常會自誇能控制酒或毒的濫用,常聽到的「理由」是「我可以隨時戒的,別人不能,我卻能」。但在自知不能自控後,亦會經常找藉口「我不是不能戒,我只是未想」或「我不覺有任何問題」。
  4. 失去自信心(loss of self-efficacy):當清醒時,沉溺者也希望能夠控制甚至擺脫沉溺行為,然而,慣性的沉溺行為及衝動令他們難以抗拒這股內在強烈力量,他們的信心及自我形象也會越來越低。
  5. 扭曲的注意力(distorted attention):沉溺者依賴了沉溺行為帶來的快感,他的心思及注意會經常有意或無意間集中在沉溺行為及刺激上,沉溺者甚至會對成癮的行為產生一種「偶像」崇拜的傾向。

沉溺行為的類別

  按上述對沉溺行為的定義及特徵,理論上每種活動或物質都有機會令人成癮,但現時較社會大眾所關注的有以下幾類:

  1. 毒品/ 藥物沉溺
  2. 賭博沉溺
  3. 酒沉溺
  4. 性沉溺
  5. 上網沉溺
  6. 煙(或尼古丁)沉溺

  這些沉溺行為較為被關注是因為這些問題影響的人比較多,亦較明顯及嚴重。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大部份人在上癮初期都不承認自己是沉溺者,他們還以為自己是「自由人」,但到發現自己不能掙脫沉溺行為,沉溺者最經常的自我描述是「奴隸」及「囚犯」,他們很多時都不能自我控制,被沉溺衝動及行為驅使,做出違背自己意願的行為,有些更因為傷害人而入獄,例如,有些毒沉溺者會藥後駕駛,有些性沉溺者會犯上風化案,有些酗酒者會在酒醉後傷人。因此,我們必需正視沉溺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為己為人,不能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