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其法:自已「僱」自己

  何先生是一位貨櫃車司機,他的僱主為了逃避購買僱員補償保險及供強積金的責任,要求何先生簽署合約確認自己只是一名自僱人士,甚至要求何先生以自僱人士身份開設強積金戶口及自購保險。何先生為了保住工作只好答應僱主要求。

  不幸地,何先生在駕駛貨櫃車送貨途中遇上意外受傷,他還可以以僱員身份向僱主追討僱員補償嗎?

法庭如何判斷雙方是否有僱傭關係?

  當雙方就是否存在僱傭關係有爭議時,法庭會考慮雙方關係各方面的事實,以裁定他們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僱主及僱員的關係。至於雙方如何標籤及形容他們自己的關係,而雙方的主觀意圖或對關係的理解,都不是具決定性的。

  換句話說,即使何先生應僱主要求,簽署合約確認自己是自僱人士,並以自僱人士身份開設強積金戶口及自購保險,何先生仍然可以要求法庭考慮所有和雙方關係有關的事實,並就他實際上是否僱員作出裁決。

  就雙方關係有關的事實,法庭會考慮的情況包括:

1.是誰控制工作上的安排?

  何先生必須於指定時間上班,如果他要放病假或事假,必須要先得到批準。他也要按公司在工作上的安排,搬運那些貨櫃及甚麼時候搬運都是按上司指示做的。這一切事實顯示何先生實際上只是一名僱員。

  相反,如果何先生在工作上有很大自主權,他可以自由決定是否上班、何時上班及如何安排搬運貨櫃,則顯示他確實是一名自僱人士。

2.是誰提供工作所需器材?

  何先生駕駛的貨櫃車是由公司提供的,所有營運成本,包括汽油費、牌費、汽車保險及維修費全由公司負責。這亦顯示何先生只是一名僱員。

  相反,如果貨櫃車是何先生自己的,而他亦負責所有營運成本,則顯示他是一名自僱人士。

3. 可以聘用助手嗎?

  何先生放假時,他不需要亦不可以自行聘用司機代替他工作。這傾向顯示他只是僱員。

4. 是誰承擔財務風險?

  何先生只需要依時工作,便可以獲得報酬,並不需要為工作承擔甚麼財務風險。這顯示他只是僱員。

5. 是誰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除了按公司指示駕駛貨櫃車外,何先生沒有甚麼管理或投資的事項要處理。這顯示他只是僱員。

6. 誰能透過工作上有效管理賺取利潤?

  何先生只是聽從上司安排而不用做管理的工作,因此他沒有機會透過有效管理工作賺取利潤。這顯示他只是僱員。

  相反,如果何先生有權管理如何更有效率搬運貨櫃並因此能賺取更高的利潤,則顯示他是一名自僱人士。

結論

  在某些行業,例如運輸及建築,僱主以各種理由要求僱員以自僱人士身份工作的情況並不罕見。如果僱員不幸遇上工傷而僱主拒絕承認僱傭關係,應盡快諮詢專業律師。切勿因為簽了所謂「自僱人士合約」就放棄可能享有的法律權利。

心得其法:莫墮索償陷阱

  黃先生是一位五十出頭的地盤工人。兩年前在尖沙咀一個維修地盤用手提電鋸切割鐵管時,電鋸的磨輪突然爆裂,其中一塊碎片打向他的鼻及嘴。電光火石間,他身體本能地以極速向後移,後腦正好撞向牆角。眼前一黑,他在迷糊間被救護車送入醫院。清醒時,已完成手術躺在病床上。這次意外使他嘴唇爆裂、上下顎合共失去四隻牙齒,而鼻和上唇的部位則恆常出現麻痺的感覺。但叫他最痛苦的,是意外後不時感到嚴重頭痛和頭暈,導致日間不能集中精神、夜間不能入睡,精神情緒大受打擊。從意外發生到現在他都不能工作,而且性情大變,很容易產生焦慮、脾氣變得暴躁、需要長期接受精神科跟進。

  就這次意外,他的僱主實在難辭其咎,因為若不是手提電鋸磨輪出問題,加上沒有裝置法例要求的保護罩,黃先生就不會受傷。

  所謂福無從致、禍不單行。一年多前,他透過索償公司委托的一間律師行向僱主索償。他與索償公司簽了合同,同意一旦勝訴,會由賠償金額中抽取 20% 給予索償公司作為免費提供律師協助索償的報酬。誰知一年多以來,所委托的律師行不但從不交待索償訴訟的進展,就連律師,黃先生也未曾見過。只有一次見過律師行的一名職員,簽過幾張文件。奇怪地,兩個月前律師行通知黃先生開會。會議一開始,律師便游說他接受被告提出的和解金額。黃先生覺得金額比索償公司最初提及有信心爭取的相距甚遠。扣除了支付索償公司的20%之後,就更加難以接受。但律師堅持這已是最好的結果,若黃先生不接受,就有機會需要負責支付對方的訴訟費用云云,黃先生只好回家考慮。就在這個時候,朋友介紹黃先生來見筆者,希望筆者能夠解開他的疑問:

他可以不理會跟索償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另聘律師嗎?

  索償公司以不成功不收費,若成功則瓜分賠償的方式,為意外受傷苦主打官司,已違反香港法律,犯了「幫訴」及「包攬訴訟」罪。所以,即使黃先生白紙黑字簽了合同,那合同仍是不能執行的不合法合同,黃先生毋須遵守。在這情況下,黃先生可以自由聘用另一位律師代他向前僱主索償。

他需要向索償公司的律師支付律師費嗎?

  由於這類律師行受聘於非法經營的索償公司,而他們的行為等同協助索償公司犯法,也屬違法,所以律師行不得向黃先生追討律師費。就筆者的經驗,當筆者代表客戶要求這類律師行停止代表客戶並交出相關文件時,從沒有一間律師行要求客戶支付律師費,因為他們會擔心客戶會就他們與索償公司合作的事向律師會及警方舉報。

  經過解釋,黃先生安心地透過法律援助處將案件委托另一位律師處理。而之前的律師行也非常合作地交出所有文件。現在黃先生再毋須擔心被不法份子魚肉,更不需擔心被瓜分將來取得的賠償。

*本文作者為資深事務律師。

心得其法:何故說病生

  在我差不多二十年的律師生涯中,有一件工傷案件令我感受良多。

  好端端的一個屋宇設備工程師,日夜辛勤工作賺錢養活一家四口,2006年12月的一個上午,剛完成建築地盤內一個廁所天花燈的檢查,從洗手盆跳下來才約2分鐘,他突然感到左腳無力,開始頭痛,暈眩,之後只感到一切都非常迷糊。送院後更從醫生口中傳來噩耗:經電腦掃描檢查,證實他右腦內有部分組織缺氧壞死;引致急性中風,左邊身癱瘓,血壓上升及口齒不清。

  更不幸的是當時43歲的他,已有3年的高血壓病歷。雖然他每天都定時吃血壓藥,成功保持血壓於正常水平,但承擔僱主工傷責任的保險公司卻堅決指出是次中風乃他的高血壓引致,堅持不作任何賠償。僱主亦停止支付任何薪金或工傷病假錢。可憐一家四口頓時失去依靠。眼見他終日惶恐不安,情緒低落,他的太太和一對子女都陷入極度慌亂之中。

  就法律而言,在工傷索償案中,只要傷者能證明他是僱員,而令他受傷的意外是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的原故發生,僱主就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傷者作出補償。但今次的困難在於僱主認為他的中風及半身癱瘓,並非因為他從頗高的洗手盆跳下來,震動了大腦血管引致爆裂,而是由傷者本身的疾病所引發。

  所以這案件的成敗關鍵,在於傷者可否取得一位權威腦科專家的報告去支持自己的論點。在我跟傷者夫婦面談時,我也有給他們說明。當時雖然我覺得案件並無必勝把握,但我也願意接辦他這案件。因為他們一家人非常關愛對方,而在這驚濤駭浪的轉變中,他的太太和子女仍然不離不棄,努力為他奔走,找尋合適的醫生和律師去幫助他。

  最後得到一位腦科權威的專家醫生報告,直指傷者腦部的創傷是因為上述意外所引致,和他患有的高血壓無關。到這個階段,案件才真正踏上較平坦的道路。但叫人氣憤的是,承保僱主工傷責任的保險公司、仍堅持自己的論點。

  但在法庭上敗陣的風險,隨著審訊日期的逐漸迫近而越見真實的同時,保險公司的態度也開始軟化。經過多次的討價還價之後,傷者最終都能取得一個合理的補償。

  這案件的啓示,在於傷者必須不怕艱難,堅定不移的尋求專業律師及醫生的協助,直至對本身案件的成功索償機會有深切的了解,才決定怎樣開始索償程序。

  後記:傷者一家(暱稱貓家)於2007年信了耶穌,並恆常參加敎會聚會。2009年更獲由香港家庭議會及香港電台協辦的“笑容從家開始——情人節最靚笑容選舉”頒發優異獎。

*本文作者為資深事務律師。

心得其法:公眾責任

  王太在房委會轄下商場上洗手間,當時清潔工人正在洗地,地上放了一桶清潔液和一個「小心地滑」告示牌。王太小心翼翼向前行,雖然她穿了膠底防滑鞋,但地面極濕滑,黃太仍然滑倒,導致腰椎爆裂。她送院後立即接受手術,經過三個月的物理治療,才能出院。之後一年她每星期要做兩次物理治療,每天要吃止痛葯。她的僱主急需用人,因此另聘人代替她。王太的脾氣和經濟情況越變越壞,身心的煎熬使她患上抑鬱病,現時要接受精神科治療。

王太的疑問:
  1. 我可向誰追究責任?
  2. 我有法律理據嗎?
  3. 我無錢,怎能負擔訟費?
  4. 若決定索償,應注意甚麼?要搜集證據嗎?
  5. 我可得到甚麼賠償?
  6. 勝訴後真的能收到賠償?
陳律師的答覆:
  1. 意外發生於商場洗手間,若撇除王太自己疏忽的可能,最大成因應該是清潔工人洗地弄至地面極之濕滑,即使王太穿著防滑鞋及小心步行仍然滑倒。所以,王太可向商場管理公司和洗手間清潔公司追究責任。
  2. 若法庭信納王太當時已非常小心,只是地面太濕滑而令她滑倒,那麼即使現場有「小心地滑」警告牌,在法律上管理公司和清潔公司亦難辭其咎。因為當清潔洗手間時的實際情況,有相當機會引致一位小心的使用者受傷時,管理公司和清潔公司就應暫時關閉洗手間。王太的法律理據就是在事發的環境和情況下,被告人未盡一切合理和可行的方法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3. 在這類民事索償中,只要事主最終勝訴或與被告人和解,事主的訟費一般都由被告人支付。所以很多律師都願意在案件完結時才收取律師費,這樣能減輕事主在訴訟期間的經濟壓力。事主的經濟狀況若符合申請法援的資格,而案情顯示有合理勝訴機會,則可透過法援聘請律師代為出庭索償。所以王太的個案應當能夠得到法援幫助。
  4. 案件會由律師主導辦理,但事主需要合作提供其本人狀況、工作及入息等必要證據。如能提供事發現場環境、目擊證人、事發經過的相片、錄像、記述或資料等,亦有助律師盡快掌握案情。另外,律師也需了解事主意外前後的精神及健康狀況。
  5. 王太得到的金錢賠償,數額會視乎她身心所受的痛苦、現在及將來的收入損失、醫療費及其他必須而合理的開支(例如交通費和適當的藥品)。
  6. 所有政府或公營機構管理的場地(學校、街市、停車場、公園、街道等),有管理公司管理的私人地方(商場、屋苑、商廈、戲院等)和大部分有規模的食肆,都會購買公眾責任保險。所以王太不用擔心責任人(即清潔工人、清潔公司及管理公司)無力賠償,只要意外發生時責任人購買了公眾責任保險,她勝訴後應該可以收到賠償。

*本文作者為資深事務律師。

心得其法:如果家人失去精神能力該怎麼辦?

        首先,我們需要先界定何謂「失去精神能力的人」。這包括:

  1. 精神紊亂者至不能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士。
  2. 弱智人士(低於智商70)

  以下的兩個案例,說明有一些人會因為失去精神能力,不能照顧自己或辦理事務,因此他們必需有其他人代替他們行使屬於他們的權益。

  康仔年屆35有多,中度弱智,年老的父母日漸失去能力照顧他。康仔的大姊希望送他返內地,在鄉下替他找一個太太照顧他。但康仔的弟弟反對,認為他留在香港繼續宿舍的生活,在庇護工場工作較好,一家人經常為此事爭吵不停。

  黃太患上老人痴呆症,失去能力動用戶口的金錢,但她每月要支付生活及醫療的支出,所以必須向銀行提款並要變賣名下的房屋套取現金。

  親友倘若是成年的「失去精神能力的人」,像黃太有現款不懂得去提取,有房屋卻不懂得變賣,既不能給予醫生恰當指示,又或像康仔不懂得安排本身的事務,該怎麼辦?

1. 非正式安排處理

  失去精神能力的人因為沒有足夠能力為自己作決定,而需要親屬、專業人士或社會工作者代他們作出決定;只要該決定符合那一位失去精神能力的人的最佳利益,便是合法和合適。例如社署會接受由家人代替精神病患者簽取綜合援助金。

2. 申請監護

  如果非正式安排不能發揮理想效果,例如失去精神能力的人的親屬彼此之間意見分歧,便需要提出監護申請,因為監護人承擔了所有的責任和決定權力。這避免了集體決定容易衍生的衝突,只是由那一位家庭成員作監護人,才是最關鍵。申請可向「監護委員會」提出。但需先有醫生證明受監護者的確為「失去精神能力者」;並由社會福利署社會工作者作調查家訪,最後由監護委員會批准,並委任監護人。

  受委任的監護人,可以代表沒有精神能力的人在醫療或財務上作出決定,亦可代他們持有、收取或支付每月款項(現時為最高港幣10,500元),作為他/她的供養或其他利益。但監護人有法律責任保存適當記錄及賬目。

3.產業受託監管人(Committee of Estate)

  像黃太的案例,她的丈夫或子女需要向法院申請成為產業受託監管人才可以為黃太的福祉處理她的錢和物業。

  產業受託監管人的權力範圍很闊,如經法庭批准可以包括替失去精神能力者投資、買賣物業租賃、簽約等等。他有責任向法院作出報告。

*本文作者為資深事務律師。

心得其法:遺下「囑」福

  周生與周太有8名子女,周太於2000年去世,周生於2004年去世,遺下港幣800萬遺產。因為周太先去世,所以8名子女依法有同等優先權申請成為周生的遺產管理人。但8名子女意見不合,其中4名向法庭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另外4名則反對。最終法庭頒令委任兩位執業會計師為周生的遺產管理人。子女對簿公堂已花掉不少訴訟費,再加上會計師的費用,最終可分的遺產少了一大截!

我可以自己訂立遺囑?

  當然可以!簡單來說,根據遺囑條例第5條第(1)款,無論用中文或英文,只要以書面作實,有訂立人和兩位見證人的簽署,便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訂立人是醫院或療養院病人、或高齡長者、或長期病患者,那麼訂立遺囑時,最好有醫生在場,由醫生發出具有效的醫生證明,證明他的頭腦清醒,明白並同意所訂立之遺囑的內容。

是否所有人都須要為自己訂立遺囑?

  當然不是。一般來說,如果他除了現金五萬元以外,還持有其他財產,又或許他持有的財產,其現金總值超過港幣十五萬元,那就應該認真考慮了。

訂立遺囑有何好處?

  一張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不但可以縮短申請遺產承辦的時間和金錢,更可依照自己的意願去分配自己的遺產。

如果我有遺產、但沒有訂立遺囑?

  遺產會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設定的優先次序分贈你的家人和親屬。例如你已婚並有子女,那麼全部遺產都會分贈配偶及子女。如果你已婚但未有子女,那麼除了配偶之外,你的父母,甚至兄弟姊妹,都會有機會得到你的遺產。

如果我想自己訂立遺囑、有甚麼需要注意?

  必須依照上述遺產條例所說之格式訂立。而內容方面:

  1. 受益人及其配偶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2. 遺囑見證人不能少於18歲;
  3. 應委任一位不少於21歲的遺囑執行人,在訂立人離世後負責申請遺囑認證及按遺囑指示分配遺產;
  4. 如受益人包括未成年人(即少於18歲),則最好有兩位遺囑執行人;
  5. 如有需要(例如訂立人乃離婚人士),更應在遺囑裡為未成年人委任監護人,代為處理遺產;
  6. 以俗稱「長命契」與別人共同持有的物業權益,不能以遺囑方式轉贈給任何人士。

  以上簡單的分享,只能看為一般性的法律意見。如有任何疑問,可以請教執業律師,住院病人亦可尋求醫務社工協助。

*本文作者為資深事務律師。

心得其法:遇上交通意外怎麼辦?

  張生張太衝紅燈過馬路,被一超速小巴撞倒,小巴不顧而去。現在張太受重傷,丈夫更身亡。面對身心創傷及經濟困難,張太想追討賠償,但有重重疑問……

向誰追討?

  只要證明肇事司機的行為構成疏忽、受害人的傷勢由意外引致,張太便可替自己及就丈夫的死向小巴司機索償。

Q1. 自己衝紅燈也有錯,仍能索償嗎?

  可以。因為小巴司機超速屬疏忽,張太可獲賠償,但金額會按本身錯失的嚴重性而扣減。

Q2. 律政司不是會控告司機違反交通規例嗎?那仍可向他索償嗎?

  可以。律政司只追究刑事責任,張太仍可循民事索償。

Q3. 現在找不到肇事司機,怎辦?

  只要證明意外由車輛導致而司機有疏忽,便可向香港汽車保險局索償。

Q4. 即使找到司機,但他無力賠償,還應追討嗎?

  若意外時車輛有第三者保險,即使司機無力賠償,亦會由保險賠償。若沒有第三保或保險公司倒閉,則由香港汽車保險局賠償。

追討什麼?

  張太意外前是美容師。意外後半身癱瘓,不能工作。因為傷勢嚴重,要專人照顧生活,家居及交通亦需作特別安排。她可追討的賠償分為財務和非財務損失,前者包括︰

  1. 收入損失
  2. 醫藥費用
  3. 意外引致的必須和合理費用,如覆診時的車資、補品等
  4. 因傷勢嚴重而需專人照顧日常生活的費用
  5. 因傷勢嚴重而需特別家居或交通安排的費用

  非財務損失一般指她因意外承受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賠償。

  至於她的丈夫方面,則可追討︰

  1. 喪親的賠償
  2. 受養人的生活費
  3. 死者原本可累積的財富

如何追討?

  張太可直接索償,但司機的保險公司或公證行理賠經驗豐富,加上法律問題繁複,與其自行索償,不如徵詢律師意見能更有效保障她的權益。但是張太又遇上以下的問題︰

Q5. 留醫時有索償代理說替我索償,並且不成功,不收費?

  索償代理屬非法運作,最終更會瓜分受害人的賠償。其實只要勝訴或對方願意和解,對方一般會支付受害人的律師費,律師不會扣減受害人的賠償。再者,索償代理多數是有限公司,一旦追討責任,清盤後公司可能只值1元。相反,律師受律師會監察,即使失誤也有疏忽責任基金賠償予受害人。因此切勿相信索償代理。

Q6. 無力聘請律師,可以怎辦?

  如有財政困難,可嘗試︰

  1. 申請法援
  2. 與律師商討費用安排,如分期或在案件完結後付款
  3. 香港律師會的傷亡訴訟1小時免費電話諮詢 (2824 8200)

其他援助

  除依法索償外,合資格者亦可申請政府援助,如社署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傷殘津貼或綜援。

*本文作者為資深事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