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參加香港旅行團到外地旅遊,在乘坐觀光船時不幸遇到意外骨折受傷。丁先生究竟可以採取甚麼法律行動索償?
意外調查報告
丁先生是否能夠索償主要視乎意外調查報告的結果。如果調查報告顯示意外是有人疏忽而引起的,則他可向疏忽人士索償。
在當地提出訴訟
一般來說,就外地發生意外所提出的索償應該在當地法院提出,而法院會根據當地的法律審理索償案件。
在香港提出訴訟
那麼,丁先生是否可在香港的法院提出訴訟?
1.針對疏忽的外國人士
丁先生可向香港法院申請許可將法律程序文件送達外地,從而在香港法院對有過失的外國人提出訴訟。倘若申索是基於侵權行為而提出,丁先生在申請時要證明他是在香港蒙受損害,或者是由於外國人在香港作出的行為導致蒙受損害,才能取得法院的許可把法律程序文件送達外地。
丁先生的申索很大機會是基於侵權行為而提出。既然意外是在外地乘坐觀光船時發生,他要證明他是在香港蒙受損害,或者是由於外國人在香港作出的行為導致蒙受損害,幾乎是不可能的。換句話說,丁先生要在香港法院向疏忽的外國人提出訴訟十分困難。
2.針對香港旅行社
由於丁先生是在香港經營的旅行社報名參加旅行團,即使意外在外地發生,只要有證據顯示香港旅行社違反合約及/或疏忽,他便可在香港法院控告香港旅行社。
香港旅行社的法律責任
在考慮香港旅行社的法律責任時,丁先生與香港旅行社之間的合約關係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合約訂明香港旅行社只是丁先生的代理人,代丁先生安排由其他人提供的旅行團服務,那麼香港旅行社就無須為實際提供服務的人士的疏忽而負責。香港旅行社的責任只限於以應有的謹慎態度挑選實際提供旅行團服務的人士。
相反,如果合約訂明香港旅行社自行提供旅行團服務,旅行社便須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及技能提供服務。即使旅行社安排其他人代為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但如果有關人士並無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及技能代其提供服務,香港旅行社仍須負上責任。
香港法院曾經裁定在以下情況下,香港旅行社會被視為自行提供旅行團服務:
- 宣傳單張、推廣資料、行程均由旅行社設計、刊印及定案。
- 旅行社的名稱在宣傳單張、推廣資料、團友襟章及當地旅遊巴士出現。
- 無論旅行團抵達外地後是否有當地導遊陪同,在機場接待團友並全程陪同團友的領隊是旅行社的僱員。
- 旅行團的名稱是旅行社的商標。
- 旅行社負責提供所有服務(包括行程),而不僅是安排他人提供服務,即使旅行社打算交由第三方提供部分活動亦然。
- 旅行社負責為團友辦理旅遊簽證。
過去有不少案件涉及香港旅行團在外地旅遊途中遇到意外引致傷亡,受害人亦能成功在香港法院向香港旅行社提出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