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心得其法」論及誹謗的法律定義及一個對誹謗指控的辯護理由,本文介紹其他辯護理由。
公正評論(Fair Comment)
以公正評論為辯護,被告必須證明:所發表的是意見而非事實陳述;相關評論乃建基於事實;他對原告人絕無惡意;他相信其評論正確;其他誠實的人也可能作出相同評論;所評論的事必須涉及公眾利益。
法律上,「惡意」是指被告人明知其評論不正確或毫不關心其評論是否正確而仍然發表的心態。因法院對「公眾利益」的定義現時比較寬鬆,凡影響社會上一些人的事,都可能被判定為涉及公眾利益,但不同案件的法官對涉案事件的看法往往不盡相同,因而最終的判斷很多時反映出法官自身的價值觀及社會當下的情緒和普遍態度。例如對政治人物私生活的評論很可能被判定為涉及公眾利益,但對明星私生活的評論就很難判定。
特權(Privilege)
特權分為兩種,一種根據《誹謗條例》設立,另一種透過案例設立。前者主要保障傳媒忠實報道:香港及海外法院的裁決;國際組織、香港及海外政府部門、立法機關的公開聆訊;香港政府部門的登記處、公營機構等。後者的出現反映出社會上的一個合理需要:一個人須在不用擔心被追究的情況下向第三者坦誠說出對另一人的看法,例如上司與另一名上司討論對一名下屬的看法、僱主向應徵者的前僱主查詢對該應徵者的看法等。
若被告以普通法特權來辯護,他必須證明:他本人及聆聽他評論的第三者,都有法律、社會或道德上的責任或利益去評論原告人及聆聽對原告人的評論。若被告是傳媒,法院決定是否接納這辯護理由時更會考慮:指控的嚴重性;資料來源及性質;被告有否盡力核實資料的真確性;相關資料於當時的狀況;有否報道的迫切性;被告有否嘗試要求原告人回應;報道有否提及原告的回應;文章的取態、發表時間等。
道歉及向法院繳款(Apology and payment into court)
這是一個適用於報章的辯護理由,被告須證明:其於報刊發表的誹謗性言論並非出於惡意,亦無極端疏忽;被告已立即向原告道歉,並在報章刊登更正;在收到原告的法院傳票後,已立即向法院繳存款項以賠償原告。換言之,被告已承認錯失並道歉賠款。如原告不接受,很可能是因為不滿被告的道歉安排或賠款太少,這時法院需要判定道歉安排是否合理、賠款是否足夠;如屬合理和足夠,被告便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非故意之誹謗(Unintentional Defamation)
被告須證明:其發表了誹謗性言論乃無意;被告已對該發布合理地小心行事;被告事後已立即作出賠罪,即發布適當的更正及道歉。如原告不接受被告之賠罪,及被告證明發布之言論乃無意,被告可以該已作出之賠罪為辯護理由。之賠罪為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