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需要先界定何謂「失去精神能力的人」。這包括:
- 精神紊亂者至不能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士。
- 弱智人士(低於智商70)
以下的兩個案例,說明有一些人會因為失去精神能力,不能照顧自己或辦理事務,因此他們必需有其他人代替他們行使屬於他們的權益。
康仔年屆35有多,中度弱智,年老的父母日漸失去能力照顧他。康仔的大姊希望送他返內地,在鄉下替他找一個太太照顧他。但康仔的弟弟反對,認為他留在香港繼續宿舍的生活,在庇護工場工作較好,一家人經常為此事爭吵不停。
黃太患上老人痴呆症,失去能力動用戶口的金錢,但她每月要支付生活及醫療的支出,所以必須向銀行提款並要變賣名下的房屋套取現金。
親友倘若是成年的「失去精神能力的人」,像黃太有現款不懂得去提取,有房屋卻不懂得變賣,既不能給予醫生恰當指示,又或像康仔不懂得安排本身的事務,該怎麼辦?
1. 非正式安排處理
失去精神能力的人因為沒有足夠能力為自己作決定,而需要親屬、專業人士或社會工作者代他們作出決定;只要該決定符合那一位失去精神能力的人的最佳利益,便是合法和合適。例如社署會接受由家人代替精神病患者簽取綜合援助金。
2. 申請監護
如果非正式安排不能發揮理想效果,例如失去精神能力的人的親屬彼此之間意見分歧,便需要提出監護申請,因為監護人承擔了所有的責任和決定權力。這避免了集體決定容易衍生的衝突,只是由那一位家庭成員作監護人,才是最關鍵。申請可向「監護委員會」提出。但需先有醫生證明受監護者的確為「失去精神能力者」;並由社會福利署社會工作者作調查家訪,最後由監護委員會批准,並委任監護人。
受委任的監護人,可以代表沒有精神能力的人在醫療或財務上作出決定,亦可代他們持有、收取或支付每月款項(現時為最高港幣10,500元),作為他/她的供養或其他利益。但監護人有法律責任保存適當記錄及賬目。
3.產業受託監管人(Committee of Estate)
像黃太的案例,她的丈夫或子女需要向法院申請成為產業受託監管人才可以為黃太的福祉處理她的錢和物業。
產業受託監管人的權力範圍很闊,如經法庭批准可以包括替失去精神能力者投資、買賣物業租賃、簽約等等。他有責任向法院作出報告。
*本文作者為資深事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