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其法:阻差辦公!

  陳先生在街上被兩名便裝警員截停查問,並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陳先生不但拒絕合作,並且企圖立即離開,兩名警員於是用武力阻止陳先生離開。此時一位男子剛好路過,看到陳先生被兩名男子以武力對待,便「見義勇為」拉住這兩名警察阻止他們對陳先生使用武力。

陳先生是否阻差辦公?

  根據《警隊條例》及《侵害人身罪條例》,阻差辦公可指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動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員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

  《警隊條例》賦予警務人員在街道截停及查問任何行動可疑的人的權力。至於甚麼是「行動可疑」,則完全由警務人員當時的主觀判斷而定。當警方行使有關權力時,應清楚表明警員身份及在被要求下出示證件,如果市民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拒絕與警方合作,使警方未能妥善履行其職務,該市民便可能被控阻差辦公。

  因此,陳先生在被警員截查時不但拒絕合作更企圖立即離開,除非他能提出合法辯解,例如當時便裝警員並沒有清楚表明及出示證明文件證明他們警務人員的身份,陳先生就可能會被控阻差辦公。

  此外,根據《入境條例》第17C條,警方亦擁有查閱任何人(不論該名人士是否行動可疑)身分證明文件的權力。如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可以被檢控。所以,就算陳先生不被控阻差辦公,他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也會為他惹來官非。

幫助途人是否阻差辦公?

  法例訂明任何人「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可被控阻差辦公。「阻撓」的意思是指任何使警方執行職務時有困難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否針對警方或是否有惡意。這名男子當時拉住兩名便衣警員,明顯是「阻撓」該兩名警員執行職務。

  但他當時是否「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還是有心幫助途人? 「故意」指有意圖及沒有合法辯解。因此,假如當時這名男子並不知道兩名便衣警員的身份,更不知道他們正在執行職務,他便可以此作為他並非「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的合法辯解。

阻差辦公的刑罰

  根據《警隊條例》第63條,阻差辦公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阻差辦公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阻差辦公的刑罰在根據《警隊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被定罪後,除了在最高監禁刑罰上有分別以外,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的阻差辦公罪是「例外罪行」的一種,意思是法庭在判刑時不可以對被告作出緩刑命令,即是被告人若因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的阻差辦公罪而被判處監禁式刑罰,便需要即時監禁。